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

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西湖区范围内娱乐活动的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促进文化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subtitle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举办的一切娱乐活动,包括 but not limited to 公开演出、文艺活动、商业娱乐活动等。

第二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确保活动内容健康、积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三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西湖区文化活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的详细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等;

(二)活动组织方的资质证明;

(三)活动安全措施的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初审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决定。

第五条 准许举办活动的,应当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领取《文化活动许可证》,未领取《文化活动许可证》的活动,视为未取得合法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

第六条 申请举办大型娱乐活动的,应当提交活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场地的安全状况评估;

(二)应急预案;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配置;

(四)其他安全相关材料。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七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要求:

(一)活动场地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舞台、音响设备、灯光设备、应急照明等;

(二)活动场地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三)活动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确保活动参与者的安全;

(四)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应急出口,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第八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在活动前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火灾扑救预案;

(二)地震应急预案;

(三)意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前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应急预案,并接受检查。

第四章 宣传推广

第十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前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宣传推广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基本信息;

(二)活动的宣传推广方案;

(三)活动的媒体合作意向;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宣传推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初审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是否准许宣传推广的决定。

第十二条 准许宣传推广的,应当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领取《文化活动宣传推广许可证》,未领取《文化活动宣传推广许可证》的活动,视为未取得合法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三条 娱乐活动的宣传推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二)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符合西湖区的宣传推广要求;

(三)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的宣传推广要求。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西湖区范围内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娱乐活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立即向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举报。

第十五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娱乐活动的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

(二)对娱乐活动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三)对娱乐活动的宣传推广进行审查;

(四)对娱乐活动的举办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结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准许举办活动的娱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未准许举办活动的娱乐活动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结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吊销《文化活动许可证》;

(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吊销《文化活动宣传推广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录

附录一 《文化活动申请表》

附录二 《文化活动许可证》

附录三 《文化活动宣传推广许可证》

说明 为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旨在规范西湖区范围内娱乐活动的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促进文化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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